周律师 金牌律师
兵家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律师辩护莫不如此。
很多律师以为自己的对手是坐在对面的检察官,但这是法庭布局产生的错觉,真正的对手是坐在审判席之上居中裁判的法官。
律师的辩护只有把握法官的裁判进路,方能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但因律师与法官接触不多,大多数律师又没有法院工作经验,有刑庭工作经验的律师更是少数,所以有些律师不知该如何在法庭上说服法官。
在此,笔者通过自己在法院工作的切身体会来告诉大家:在法庭上如何辩护方能打动法官。
打动法官的前提是端正的辩护态度,这一要求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却是很多法官所重视的。
端正的辩护态度体现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有的放矢的质证思路和措辞严谨的书面辩护辞。下面笔者简单的谈一下法官希望看到怎样的法庭辩护。
01、法庭质证之言词证据
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均为言辞证据的组成部分,因该类证据主观性强,稳定性差,为使庭审顺利进行,便于法官掌握律师质证的要点,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质证:
第一,针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应着重审查讯问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卷载证据是否存在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与笔录内容一致、供述内容是否存在反复、是否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是否存在先证后供的可能性、是否符合常理等;
第二,针对证人证言,应着重审查是否单独询问、询问未成年人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年人到场、是否为猜测性话语等情形;
第三,针对被害人的陈述,应着重审查其陈述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刻意回避侦查人员的部分问题等。
02、法庭质证之实物证据
物证、书证属于实物证据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好的客观性、稳定性,但因固定证据的过程均有侦查人员的参与,因此亦存在失真的可能性,故对该类证据的审查应着重关注一下几点:
第一,审查物证来源,审查内容包括获取方式、固定形式、获取地点、获取时间、见证人等;
第二,对于扣押在案的物证,要申请法庭把实物与扣押清单核实,确定种类、品质、数量等是否一致;
第三,审查物证的内容是否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03、辩护辞的撰写技巧
辩护辞是法庭辩护最核心内容的集中展现,一般情况下,法官在撰写判决时会仔细分析律师的辩护辞,对辩护辞中疑点和错误,会及时和辩护律师沟通。
对于辩护辞中集中展现的辩护观点,法官一般都会在判决中予以回应,并对是否采纳及理由做详尽的阐述。
因此,辩护辞的撰写事关法官是否会采纳法庭辩护意见,从而影响法庭辩护的效果,最后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笔者结合所见的诸多辩护辞来谈一谈撰写撰写辩护辞的要点。
(一)不犯低级错误
在一些辩护辞中常常出现一些极其荒谬的错误,例如:
一、写错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审判的案件,辩护辞的抬头却写成“尊敬的合议庭”,采用陪审员的写成“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等;
二、通篇错字百出。被告人姓名写成了同音不同字,常用字出现错误,甚至标点符号也是胡乱使用;
三、援引法律错误。援引法条时写错条数,或者引用不完全;
四、过度煽情。在辩护词中用大量篇幅来描写被告人家庭如何困难、生平如何凄惨,却极少对证据、事实提出质疑。
以上这些均是本不该出现的错误,虽不致对审判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一旦出现就会让法官对该次辩护产生负面影响。
法官亦是凡人,试想,一个手头办理着众多案件的法官,本就已心情烦躁,再看到这样错漏百出的辩护辞,难免不产生厌烦情绪,影响其裁判时的自由裁量。
(二)针对量刑情节分别提出意见
第一,因证据而导致的量刑情节,在辩护辞中应着重阐述。审判均以证据为中心,对于能够影响量刑的证据,应在辩护辞中加大对其的分析力度。
例如,在诈骗案中,被告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与实际不符,并提出其中部分款项是借款,并有借条证实,而公诉机关又无其他证据对此进行补强的。
此时,法官的态度大概率是模棱两可,律师若在此时在辩护词中针对此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援引有关法条,并提供类案裁判以供法官参考,力求说服法官,很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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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法定量刑情节要大胆提出,严密论证。例如,在盗窃案中,被告人甲与被告人乙共同犯罪,侦查机关只对甲采取了强制措施,尚未发现乙的犯罪事实。
侦查期间,侦查机关以乙为证人进行询问,乙将自己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全盘交代。对于乙的行为,辩护人可以提出其构成自首。
在此种疑难问题上,理论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因此只要辩护辞中对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论述严密,符合刑法条文,合乎法理、情理,便有可能被法官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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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于酌定量刑情节要谨慎选择,慎重提出。所谓酌定情节,是法官在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后才会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并未规定在刑法条文中,但却实实在在影响量刑。
因此,部分律师特别喜欢在辩护词中对酌定情节进行阐述,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将所有擦边的情节一应托出,供法官考量,但由于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法官一般不会轻易采纳酌定情节。故该种辩护辞虽文采飞扬,却收效甚微。
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中,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经法院审理需赔偿被害人九十余万元,辩护辞中提到被告人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巨额赔偿,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以便其尽早回归社会,努力工作以赔偿被害人,此种请求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自然被法官在判决中加以驳斥。再比如张扣扣案的辩护辞,通篇几乎都是酌定情节,然而却均未被法官采纳。
第四,尽量不提具体的量刑建议。量刑是由审判机关独立掌握的权力,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均可提出量刑建议,但作为律师还是应当尽量提量刑幅度建议,而不提具体的量刑建议。一方面,法官在量刑时均有参酌标准,作为律师不得其中三昧,无法获得法官的支持;另一方面,贸然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辩护辞,往往容易造成法官的内心抵触,从而弄巧成拙。
04、结语
刑事辩护兹事体大,不可不慎。在刑事辩护的过程中,尤以法庭辩护最为关键,罪与非罪、罪轻罪重,均可在法庭上得到最终定论。
被告人所获的最终刑罚结果均系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辩护辞的撰写,因此,作为律师除仔细研究法律规定外,尚需熟悉法院的裁判习惯,内外兼修,方能为被告人争取到最优结果。
当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功,唯有多加历练,才能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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