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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男与的哥斗狠身亡,检察院撤销对的哥的批捕决定是否正确?

来源:故意杀人及伤害罪 作者: 时间:2020-11-11 10:33:41

事件经过


        近日,一段摩托车驾驶员和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后突发疾病倒地的视频引发关注。黑龙江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工作人员 10 月 17 日告诉记者,摩托车司机身亡后有家属报警,目前涉事出租车司机滕某已被检方批捕。
       
        现场视频显示,一名身材壮实、穿黑色上衣的眼镜男将一辆无牌摩托车停在一辆出租车前,黑衣眼镜男不停辱骂出租车司机,并上前拉出租车车门。黑衣眼镜男仍不听劝阻,多次向出租车司机斗狠,双方发生口角。争执持续约 2 分钟,黑衣眼镜男骑上摩托车准备离开,刚发动摩托车就歪倒在出租车引擎盖上。一红衣女子情绪激动说“他有心脏病”,并让人帮忙报警。有人上前将黑衣眼镜男平放在地上,女子则按压他的心脏和人中。
       
        哈尔滨当地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此事发生在今年 6 月 27 日下午 4 时许,出租车司机滕某将车停在南岗区东大直街名岛海鲜饭店门前与妻子谈话,突然一辆摩托车追上来踢打车门,认为滕某别了他的车,对方还动手打人。摩托车驾驶员的妻子多次劝阻他赶紧走,但摩托车驾驶员仍不依不饶,最终心脏病发作倒地。滕某参与施救,但摩托车驾驶员不幸离世。
       
        当地人士向记者提供的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拘留通知书》显示,6 月 28 日 2 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滕某被刑事拘留。另一份南岗分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该局指派 / 聘请有关人员,对吴某某(编者注:摩托车司机)死亡原因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意见是吴某某符合生前在争吵、过度疲劳等状况下,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 落款时间为 9 月 10 日。
       
        知情者介绍,滕某属于龙运现代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热线人员 17 日早上告诉记者,听说过此事但不知道具体的情况。同时,该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人也不愿透露更多情况。
       
        南岗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 17 日下午告诉记者,事发当天有死者家属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后将相关证据提交给检察院,9 月上旬,南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出租车司机。
       
        “我们只是把相关证据提交给检察院,当天发生的情况,就是视频中的情况,视频可能是不太清楚,因为之前有一些相关证据。(出租车司机和摩托车驾驶员的死亡)有关系是检察院定的,一定是有一定理由的。”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2018年10月20日,哈尔滨南岗公安分局发布通报,依法对“的哥与人口角致死案”中的出租车司机滕某某解除强制措施,并撤销案件。
       
        据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通报,针对媒体报道出租车司机滕广江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查,2018年6月27日16时30分许,滕广江在驾驶出租车过程中,两次超越吴某某(男,殁年32岁)驾驶的摩托车(滕与吴某某不相识),吴认为滕影响其正常驾驶,遂进行追赶。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名岛海鲜门前,吴将车停在滕的出租车左前方。吴下车责问滕,二人发生口角,吴用拳击打滕的肩部。后滕下车,二人继续争吵,被各自妻子劝阻。吴又两次约斗,滕未予理会。当昊欲骑车离开时昏倒在地,滕帮助救助,后昊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符合生前在争吵、情绪激动、过度疲劳等情况下,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应存在过失,客观上应有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本案中滕广江、吴某某素不相识,双方口角时吴未表现出病状,依正常人的判断,滕广江难以预见吴某某患有心脏病。滕下车后,二人虽有争吵,但在双方妻子的劝阻下,并没有发生直接的肢体接触。纵观全案,滕广江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客观上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应予以逮捕。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令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对滕广江的批捕决定,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8年10月19日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
       
       

法理探讨


        现行《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目前法律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直接的条文规定。法条看上去清晰明了,但是实务中的情况纷繁复杂,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也层出不穷。不少涉及此罪的案例往往成为舆论的焦点,其原因就在于对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受害者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犯罪构成要素的认识,社会一般公众案件的当事机关及其他法律界人士之间存在差异,本案也同样存在此种问题。本文就从犯罪构成要素中的一些关键要素入手,看看本案中检察院撤销对的哥的逮捕决定是否合理合法。
       
        1.本案中的哥从理论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 
       
        在我国刑法中,原则上犯罪行为的主体一般为自然人,单位只有在特殊罪名中才构成犯罪的主体。与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罪名一样,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除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之外的自然人,只要是其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因此,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残障人士等主体,由于其欠缺刑事责任能力,不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值得注意的是,现行《 刑法》将已满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这进一步强调了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无论其辨认能力如何,即使其过失致人死亡,法律都不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在我国,一般来说正规出租车公司都会严格筛选员工,几乎不可能聘用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网络流传的视频中体现的的哥的言词、声音的信息,都可以看出涉案的的哥年龄已远大于18周岁,因此可以认为该的哥作为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从理论上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
       
        2.本案中的哥的客观行为也属于犯罪构成领域中的“行为”。 
       
        按照刑法理论,犯罪必须依附于具体的行为之上,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只有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也才存在进一步讨论其是否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按照我国目前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首先,行为必须是客观的、外在的,能够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与作用的,而不是仅存在于行为人的意识之中。无论是消极行为还是积极行为,此种行为都应当是能够为外在世界所感知,并能够作用于外在世界。
       
        其次,此种行为必须是产生于人的意识,人的无意识的行为原则上不应成为构成犯罪的行为。比如刑法课堂上经常讲到的梦游症患者在梦游的过程中将室友的头颅当做西瓜砍掉,虽然说从一般汉语词汇的角度,可以将此认定为“行为”,但是由于梦游症患者在发病的时候完全不具有自己的意识或者完全无法控制自己的意识,处于一种类似于做梦的状态,因此此“行为”虽然可以作用于外在世界,但是由于它并不是基于人自身意识而产生的,因此不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行为”。
       
        最后,该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所谓法益就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人的生命健康、国有资产、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都可以归于“法益”之中。单纯从行为角度,只有当一个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法益,才有可能进一步讨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值得一提的是,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未必一定构成犯罪。
       
        本案中,的哥的行为(主要就是与眼镜男的争吵、对骂行为)并非单纯停留在的哥的意识之中,而是作用于外在世界,并且是的哥出自其主观意识而实施的,并非无意识的行为;同时,该行为在客观上也涉嫌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利益(眼镜男的生命),因此从客观上具有进一步讨论其是否构成犯罪的余地。
       
        3.从刑法中因果关系角度考虑,本案的哥的行为与眼镜男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在刑法意义上具有因果关系。 
       
        一个行为如构成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与对法益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按照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然这里指的是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是预备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则不认为有因果关系。一个经常在各类刑法理论书籍中出现的典型例子就是:A为了毒死自己的妻子B,在早上将晚餐的粥里下毒放入冰箱,准备在B睡觉前端给她将其毒死,准备好后离家上班。然而平时住校的儿子C却在中午突然回家,将冰箱里的粥喝掉死亡,此时A的行为与C的死亡结果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此外,在认定因果关系中还应当注意: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的关系,不应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而倒推因果关系的存在;行为人行为只要是损害结果的造成原因之一,即可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应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最后,不作为行为也可以构成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本案之中,经法医鉴定,眼镜男的死亡符合生前在争吵、情绪激动、过度疲劳等情况下,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的特征,也就是说,眼睛男死亡的最直接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而导致的死亡,而冠心病急性发作则是争吵、情绪激动、过度疲劳等因素综合导致的。可见,眼镜男与的哥的争吵也是其死亡的重要诱因之一。因此,从因果关系角度,的哥的行为尽管不是眼镜男死亡的唯一与最直接的原因,但是仍然是眼镜男死亡的造成原因之一,故本案的哥的行为与眼镜男的死亡后果之间在刑法意义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4.从主观角度,的哥在主观上不具有过失。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否应当预见,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看在案件的具体情境下,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是否是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其能够预见,但是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认为其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实务中,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分往往是难点,一般来说,前者中的行为人的自信,往往是有一定的客观依据;而后者中的行为人,往往在不存在任何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对损害结果听之任之。
       
        本案中,本案中眼镜男与的哥素不相识,眼镜男在争吵过程中给人呈现出的印象是身高体壮、生机勃勃,一般人很难把他与心脏病患者联系起来,的哥在案件的情景之下很难预见到眼镜男具有心脏病,而且是比较严重的心脏病。并且眼镜男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一直具有优势地位,那种咄咄逼人的气势我们即使隔着屏幕也能体会到,而的哥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忍气吞声、不还嘴,偶尔回骂两句很快就缩回去了,而且言语也未见过激之处。这种表现是大多数人在争吵过程中的正常反应,我们不可能苛求每个人在发生争吵的时候一直文质彬彬、温文尔雅,只要言语不太过激,就不应当用刑法加以苛责。此外,眼镜男作为成年人,明知道自己有心脏病,发生冲突的时候就应当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把冲突尽快化解。但是他在的哥明显退让的情况下仍然不依不饶,导致自己心脏病发作而酿成惨剧。眼镜男本身对自己的死亡也存在着的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哥主观上无法预见眼镜男具有心脏病,不具有过失;而且在客观上,的哥的与眼镜男的争吵虽然是眼镜男死亡的原因之一,但是眼镜男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发作,而其自身疾病的发作也是与眼镜男自身未能及时控制情绪有很大的关系。结合以上两点,检察院撤销对的哥的批捕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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