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蜒(助理) 律师助理
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通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来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叫暴力取证。暴力取证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所以这方面的立法也是很有必要。那么,什么是暴力取证罪、暴力取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什么是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作。
对于暴力取证,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证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但对这里的“证人”宜作广义理解,即包括被害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做 法律出特定内容的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一般公民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
二、暴力取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二)、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三)、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四)、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五)、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六)、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七)、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关于暴力取证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上对犯暴力取证罪的处罚如下:
(一)、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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