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 金牌律师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3月28日,株洲一公交司机被女乘客划伤。据了解,该女子上车时未刷卡也未投币,驾驶员要求其投币,其他乘客劝女乘客下车后,她便拿出刀具划公交车。驾驶员下车与其理论,结果被女乘客用刀划伤脸部。目前,涉事女子已被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案件正在调查之中,事实全貌如何,暂时不得而知,笔者有看到相关的猜想,该女子是否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不同情况之下,该女子所面对的责任承担也不一样,笔者略有拙见,如有不足,还望指正。
一、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我国《民法典》对于相关的侵权责任规定的很明确,如果该女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毋庸置疑由她自己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若该女子为无民、限民,则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女子自己有财产的,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
二、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责任的承担也很简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很明确,若该女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或者是处于精神正常期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意伤害他人的,应当承担行政拘留、罚款的处罚;若该女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处于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期间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对其行为,不予处罚,但其监护人需要严加看管、治疗,并且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求达到轻伤以上的结果,该案中,司机的伤情鉴定如果属于轻伤以上的(参照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女子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鉴定结果为重伤以上的,在量刑上,也会加重处罚。
关于该女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首先要看是否达到轻伤的结果。如果达到轻伤结果的,下一步就是要分情况讨论,该女子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没有达到轻伤的结果,就不构成刑事犯罪,自然也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能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假设司机损伤程度达到了轻伤的结果,如果该女子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是处于精神正常,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则应当负刑事责任,后者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如果该女子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处于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期间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则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必须严加看管、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该案件后续将如何处理,主要在于该女子的精神鉴定结果,以及司机受损程度的鉴定结果,不同的鉴定结果,也会导致不同的责任承担。
明天和意外,我们永远也不知道是哪一个先来,但是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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