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知识  > 故意杀人及伤害罪  > 查看详情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来源:故意杀人及伤害罪 作者: 时间:2021-04-26 11:38:23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是两个不同的罪名,行为人的行为不同,对应成立的罪名也不一样,那么这两罪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1、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