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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刑事律师解读: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是什么?

来源:故意杀人及伤害罪 作者: 时间:2021-09-22 16:10:37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那么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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