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没有参与具体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刑事责任问题

来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作者: 时间:2021-03-26 09:36:07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对组织者、领导者没有参与的具体犯罪究竟应当如何来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存在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组织者、领导者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成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全部违法犯罪活动,均体现了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意志,组织者、领导者无论是否参与具体的犯罪活动,都与具体实施行为的组织成员构成当然的共同犯罪,且均应当认定为主犯;但也有观点根据《纪要》中的规定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具体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在该起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来确定,进行具体的区分评判,在具体犯罪事实中,组织领导者起主要作用的,就应当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就应当认定为从犯;另有观点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从重处罚规定,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实际未参与的组织犯罪活动来说,不存在评价其在该起犯罪事实中的作用和地位问题,也无须区分主从犯,只需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即可。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高级形态,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在现实当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大部分罪行都是由骨干成员及其他参加者所实施,组织者、领导者往往不参与或不直接参与,甚至对一部分犯罪完全不知情。但组织者、领导者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过程中,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在主观上有一个概括性的预见,即对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活动均具备概括的主观故意心态。因此,组织者、领导者在该组织成员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中,尽管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仍与具体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对该组织成员实施的该起罪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时,应当认定为主犯。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组织者、领导者在该组织成员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中认定为主犯,并不一定就是该犯罪案件承担责任最重的主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规定:“要注意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的区别,不能简单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就是具体犯罪中责任最重的主犯。对于组织成员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只是事后知晓,甚至根本不知晓,其就只应负有一般的责任,直接实施的成员无疑应负最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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