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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实务中的研究

来源:金融类犯罪 作者: 时间:2021-06-03 11:44:23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31号甲向乙借款1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是2021年4月1号,2020年7月因个人原因甲将债权转移给丙,债务到期后,乙一直各种理由推辞,拒绝还款。在借款之处基于信任甲乙之间并未签订借条,乙丙之间也未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仅有甲向乙转账15万元的转账记录以及丙向甲催款的聊天记录。

类似上述案件中的问题在中国社会民间借贷案件中屡见不鲜,致使实务中出借款的催收困难重重,下面我们来了解实务中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要求:

一、民间借贷案件立案时的基础要件

1.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可以是书面形式,比如借条、借款合同;也可以口头约定,只是对于借款事实的认定较为困难。

2.必须要有出借人支付款项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用于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发生。

二、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期间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间借贷案件采用动态的举证证明责任规则来认定事实。原告举证完了后,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证明责任又回到原告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三、债权让与的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到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四、民间借贷案件中欠款人的配偶是否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即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否则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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