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 金牌律师
随着网络的发展,互联网经济来临,网络像是一把“双刃剑”,带来便利的同时,不可控的风险亦随之而行,网络赌博就是互联网带来的风险。那么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的行为怎么定性呢?
律师解答: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的,构成的共犯。
法律依据:
《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一)三人以上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依法认定为赌博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二)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三)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
2.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
(四)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发送宣传广告等活动的人员及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中与组织赌博活动无直接关联的一般工作人员,除参与赌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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