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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刑事律师解读: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来源:金融类犯罪 作者: 时间:2021-10-22 16:29:08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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