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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未必就是单位犯罪

来源:职务犯罪 作者: 时间:2020-11-11 11:20:27

我国《 刑法》第四节对单位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金融诈骗罪等罪名,均为法律规定单位可构成犯罪的罪名。
       
        从司法实践来看,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不尽相同,有名为单位实为个人,有名为个人实为单位,还有单位和个人均难以区分的混合体。因此,对于犯罪主体的准确确认和区分是单位犯罪能否成立的核心和关键。
               

1 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未必就是单位犯罪


        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解释还同时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由此可见,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显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2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单位犯罪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单位决策程序,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谈及单位走私犯罪时亦对上述看法予以明确,“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3 违法行为之非法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


        如上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业已提及的,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的归属也是认定单位犯罪的一个重要指标。单位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即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多数员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如果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 刑法》在规定行贿罪时也体现了上述这种区分,例如《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违法所得的归属是区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一个重要参照。
       
        综上,单位犯罪虽往往以单位名义实施,但并非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就都是单位犯罪。对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法律已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作为企业,也应当重视平日的合规管理,以免卷入单位犯罪的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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