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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使用单位定期银行存单质押,贷款供他人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来源:职务犯罪 作者: 时间:2021-02-25 10:04:40

       2000年7月4日,被告人佟茂华被选举和聘任为阜汽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同时成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2001年12月10日,佟茂华被阜阳市交通局党组任命为阜汽集团党委书记。2004年阜阳市纪委要求阜汽集团领导成员限期缴纳未到位的股本金。为缴纳自己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欠缴的股本金,佟茂华未经集体研究,个人决定并安排阜汽集团财务人员用公司460万元的定期存单质押一年,从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分行腾达分理处为包括自己在内的10名公司领导担保贷款。2005年被阜阳市纪委发现后,又用贷款的方式将腾达分理处贷款清偿。

       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性较强,一些地方出台的政策与中央政策存在一些出入,鼓励、支持甚至要求管理层持大股,并为此提供相关配套措施,原管理人员为加快企业改制进程,或直接用企业资金入股,或用企业资金、财产担保入股,违规违法现象较为普遍,有的还得到了地方政策的认可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为此,《意见》规定,“对于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了顺利完成企业改制而实施的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行为,行为人无主观恶意或者主观恶意不明显,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就本案而言,阜汽总公司改制委员会秉承阜阳市政府关于经营管理层控股、法人代表持大股的精神所制定的、经市政府批准的募股章程和改制方案,明确要求副科级以上管理层必须认缴数额不等的股份,佟茂华、尚丙启、于业平等高管必须认购数百万元、数十万元不等的股份,这对区域经济较为落后、薪酬水平总体偏低的经营管理层而言根本无力承担,少数高管甚至表示即便卸任职务也无法足额出资,经阜汽集团股东大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贷款方案应运而生。在整改改制遗留问题,限期缴纳未到位股金时,阜汽集团经营管理层仍普遍反映经济困难,无力补缴全部的缺额股金,佟茂华提议由阜汽集团提供担保,各位高管从银行贷款缴纳缺额股金并支付贷款本息,各高管均表示同意或默许,在银行职员到阜汽集团集中办理贷款手续时,高管均在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贷款手续上签名。从质押贷款的整个过程来看,历史缘由为阜汽总公司改制时,违规借款给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股金的经营管理层使用,仅在形式上完成改制任务现实缘由则为相关部门纠正改制问题时催缴股金,阜汽集团经营管理层仍无力足额补缴。实际上,无论是企业内部贷款方案,还是用存单质押贷款,实质均为以集团财产提供担保,贷款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向集团提供反担保或股东间互为保证、其他公司担保,两者并无本质不同。前者经阜汽集团集体研究决定,体现为单位集体意志;后者由佟茂华提出的由阜汽集团担保的贷款方案,在分别征求各集团高管意见并获得同意或默许后组织实施,虽然与召开集团管理层会议专门研究并作出决定存在形式上的差异,但本质并无不同,此种情形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并不少见,应认定为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指出,“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二审判决在全面查清佟茂华安排他人使用阜汽集团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供10名高管补缴股金的事实基础上,结合改制时特定历史条件、社会稳定等因素,严格把握犯罪与一般违规行为的界限,并作出相应改判是符合法理、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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