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 金牌律师
诉前情况:
王某某系河南省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1999年6月15日7时许,该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当日凌晨3时许,该派出所辖区内发生一起强奸案,时任该派出所指导员的尹某某带队出警,于当日9时许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带回到派出所讯问。王某被带到派出所后,时任派出所所长的王某某、时任指导员的尹某某对其进行了讯问,民警押某某记录,二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后,因派出所办公条件有限,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王某逃跑,将其拷在院中一树上。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就其被关押,并被刑讯逼供之事提出控告。2005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河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河南省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河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河南省某市公安局逮捕。
2006年6月28日,被告人家属委托张彦律师、荣兵律师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
2006年6月13日,河南省某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刑讯逼供罪、玩忽职守罪向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对本案的焦点定性、事实、证据等方面展开了激烈辩论。
2006年11月9日,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刑讯逼供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意见:
张彦律师、荣兵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数十次向被告人及相关证人、机构调查取证,在查清案件事实并准备了充分证据后,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指控罪名不成立。
首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刑讯逼供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王某某不存在刑讯逼供的主观故意。第二、客观上被告人王某某亦未采用雨淋、殴打等手段逼取口供。第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而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并未采用雨淋的手段逼取口供。
其次,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玩忽职守罪的指控同样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故意不履行职责,对于可能出现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而被告人王某某接到报案后即组织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积极收集证据,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补充了收集的相关证据。第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将物证丢失,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物证丢失方面仅有利害关系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司法建议函。上述证据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无法相互印证。第三、因证人李某某和刘某某在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玩忽职守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两人的证言不足以采信。
据此,辩护人在法庭上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刑讯逼供罪、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和玩忽职守罪。
审理结果:
2006年11月9日,河南省某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构成刑讯逼供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某上诉,检察院亦提起抗诉。二审期间,因与此案相关的一个重要自首人翻供,二审法院做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目前本案在等待进一步的审理。
办案小结:
虽然目前此案因一个自首人的翻供导致中止审理,但 自2006年6月28日起,张彦律师、荣兵律师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委托,作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之后,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分析案情,在一审诉讼中做出了非常有利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意见,一审法官亦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意见,达到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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